上合组织国家减贫与发展重庆第二期研修班开班******
中新网重庆1月11日电 (记者 周毅)记者11日从西南大学获悉,由该校承办 的上合组织国家减贫与发展重庆第二期研修班开班 ,来自塔吉克斯坦农业部 ,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移民和就业部以及发展委员会等部委 的专家,将通过网络培训 的形式参加为期10天 的学习。
西南大学党委副书记安春元介绍,本次研修班课程分为专题讲座 、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等三个环节 。研修班将围绕重庆脱贫攻坚经验 、中国精准扶贫评估理论体系及其实践应用 、全球视野下 的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中国社会保障兜底减贫 的政策演进、主要做法及其启发等方面 ,设置专题讲座12讲 ,以期对塔吉克斯坦的参研学员有所启迪 ,对上合组织国家减贫提供有益借鉴,为推动构建安定团结繁荣进步的上合组织命运共同体做出积极贡献 。
重庆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李明全在致辞中表示,塔吉克斯坦 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重庆始终重视与塔吉克斯坦的交流合作 。本次培训也 是重庆在上合组织框架内,持续深化与塔吉克斯坦友好合作的务实之举,希望通过实践积累的重庆经验 ,为塔吉克斯坦减贫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新 的思路和借鉴 。(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 ,责任谁担 ?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 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 ,谁知随身携带 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 的过程中 ,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 ,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 。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 ,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 。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 ,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 ,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 ,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 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 的瞬间与车门关闭 的间隔在1至2秒内 ,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 ,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 ,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载明 :“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 。”上述守则 ,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
法院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 ,通过张贴安全标识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 ,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 的防护措施 。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 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最后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 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车站 、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 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需要注意 的是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 、管理者承担责任 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 ,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 ,一方面 ,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 的出行习惯 ,“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 ,还可能发生事故 ,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 ,最大限度保障乘客 的生命安全 。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